(2017)吉050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刘凯、XX、吴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刘凯,XX,吴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1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凯。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吴瑶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凯、XX、吴瑶合同纠纷一案,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将被申请人财产部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