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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吴朝海、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518号申请人:吴朝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49289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萍审判员 贾 海 宏审判员 李 鸣 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