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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上海厦鸿实业有限公司、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厦鸿实业有限公司,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厦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208室。法定代表人:江党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高广贤,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进行处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商业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未发现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未发现财产。本院还通过网络查询、传统查询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的财产情况,也未发现财产。执行人员通过电话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褚正荣。在征求褚对案件执行的意见时,褚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合议庭研究认为,本院依法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查控手段,穷尽了目前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5234992.19元、违约金200万元没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刘俊峰审判员  周怀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