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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0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新奎诉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奎,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奎,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伟,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新奎因与被上诉人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3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新奎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新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新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审 判 员  朱雁军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凯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