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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龙山、林增辉等与郑淑珍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龙山,林增辉,郑淑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24号原告:林龙山,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增辉,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郑淑珍,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龙山、林增辉与被告郑淑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林龙山、林增辉诉称,原告林龙山、林增辉居住在安溪县,被告郑淑珍居住在安溪县,双方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2016年8-9月间,林龙山、林增辉发现其房屋大厅顶部、公共卫生间及门口走廊顶部等渗水发霉,即通知楼上住户郑淑珍。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处理未果。林龙山、林增辉请求,一、判令被告郑淑珍限期对两卫生间防水部份进行翻修改造;二、判令被告郑淑珍限期对大厅顶部渗水部位进行维修等。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郑淑珍系我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不宜由我院审理,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被告郑淑珍系福建省安溪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指定本案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丹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燕速录员  李心诗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