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3执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桂清与王树和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清,王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桂清,女,1970年3月15日,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被执行人王树和,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清与被执行人王树和债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伦春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0)鄂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树和立即给付抚养费20300,申请执行费20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王树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王树和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扣留工资700元,共扣留20505元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0)内072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