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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祥彬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深泰继祥商贸有限公司,张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0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深泰继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2号平房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新冻品区东区4号楼43号。被执行人张祥彬,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北京京深泰继祥商贸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张祥彬刑事职务侵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祥彬银行存款3405.9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深泰继祥商贸有限公司,后查明,被执行人张祥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70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