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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威海分行与宋岩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宋岩,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宋岩,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预售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岩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正棋山一号小区房产进行了拍卖,得款349600.00元先行支付案件执行费4515元、公证费2050元、本金及利息332074.16元,尚有余款10960.84元待被执行人支取,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0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