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昌春,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季良,男,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徐逸斯,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
被执行人:徐悦斯,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
被执行人:徐世灿,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逸斯、徐悦斯、徐世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杨礼添
审判员 刘伯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