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黑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黑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3051号原告:安徽黑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元,公司员工。被告: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孔德彪,总经理。原告安徽黑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黑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黑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安徽黑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黑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