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波与被执行人张春瑞保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393号姜波、张春瑞:申请执行人姜波与被执行人张春瑞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瑞经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波赔偿款82910.64元及案件诉讼费用20459.2元。案件执行费1144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春瑞负担。本院作出的(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