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刑更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典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典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699号罪犯秦典军,又名秦军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苗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以(2003)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典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438.78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以(2003)粤高法刑二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和2008年12月30日先后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289号和(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和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2013年1月31日和2015年5月26日先后以(2010)佛中法刑执字第5905号,(2013)佛中法刑执字第417号和(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13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和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秦典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被认定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04月,被记功二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典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典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22年2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