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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国财与常云鹏、王占兰、常庆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财,常云鹏,王占兰,常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财,男,195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常云鹏,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王占兰,女,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常庆贵,男,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财与被执行人常云鹏、王占兰、常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庆贵有工资收入,在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号×××。工资收入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刘国财自愿同意被执行人常庆贵用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刘国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