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勇与姚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姚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4999号原告:郑勇,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思祥,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伟刚,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郑勇与被告姚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思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伟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14日,被告姚伟刚向原告郑勇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6年11月18日归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该借款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伟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勇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姚伟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冬琴书 记 员 陈之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