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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2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爱英与周莉、王志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英,周莉,王志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2618号之一原告:曾爱英,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周莉,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王志涛,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爱英诉被告周莉、王志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爱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爱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2,440.00元,由原告曾爱英负担。审判员 :杨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皮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