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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许宏欣与郭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欣,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宏欣,男,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郭强,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宏欣与被执行人郭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刑初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2、2017年4月19日、2017年10月19日分别查询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3、本院已将郭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于2017年10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辆暂未找到;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人民陪审员  薛铁伟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