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某申请执行与魏某、吕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魏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某,女,汉族。申请人侯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魏某、吕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 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冠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