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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工公司与晋城市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保70号申请人李杰,在原告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工公司与被告晋城市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上诉期间,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李杰不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221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申请人李杰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当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申请人李杰个人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保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