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新周、陶秀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周,陶秀香,腾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周,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申请执行人:陶秀香,女,1976年4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执行人:腾大刚,男,1998年2月8日出生,拉祜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杨新周、陶秀香申请执行腾大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杨新周、陶秀香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701307.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腾大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腾大刚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腾大刚户籍地为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永镇,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委托云南省耿马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腾大刚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云南省耿马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函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腾大刚名下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8月15日、10月11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腾大刚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12日,本院派员到建阳监狱提审、询问被执行人腾大刚,其表示无履行能力,亦无他人可代为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腾大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腾大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腾大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章辉审判员 徐忠电审判员 范忠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南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