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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达群与被执行人昆明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怀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达群,昆明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何达群,女。被执行人:昆明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黎怀民,男。申请执行人何达群与被执行人昆明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怀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6913.7元,执行费1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广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