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建军督促支付令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p t ; ” > 支 付 令(2017)晋1021民督1号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建军,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杨建军在申请人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9.33‰,自借款逾期之日按照借款月利率的50%支付罚息。2016年10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杨建军未能偿还借款,要求被申请人杨建军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建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杨建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亢玉祯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飞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