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小宁与陕西日升月恒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宁,陕西日升月恒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886号原告周小宁,男。被告陕西日升月恒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南贺村167号。法定代表人常军玲,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宁与被告陕西日升月恒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宁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