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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0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宗与梅阿宝、黄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梅阿宝,黄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154号原告:杨宗,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来,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阿宝,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黄珠,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与被告梅阿宝、黄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杨宗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