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吴云霞、孔凡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霞,孔凡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776号申请人:吴云霞,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孔凡芝,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吴云霞与被申请人孔凡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云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孔凡芝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X路北侧(XXX南侧)XXXX小区X组团X号楼XXX室房产予以保全查封,保全价值205300元。申请人孔凡芝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单证识别码AEOTHA2013Z00,单证流水号皖3400160006799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吴云霞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孔凡芝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X路北侧(XXX南侧)XXXX小区X组团X号楼506室房产,查封价值205300元;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