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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新余市锐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珠根,陈桂保,陈志勇,姜雯,章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余市锐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珠根,男。被执行人:陈桂保,女。被执行人:陈志勇,男。被执行人:姜雯,女。被执行人:章金华,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新余市锐鑫矿业有限公司、陈珠根、陈桂保、陈志勇、姜雯、章金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新余市锐鑫矿业有限公司、陈珠根、陈桂保、陈志勇、姜雯、章金华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81.229987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标的款874.11939万元,申请执行费71105.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兵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