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雄、罗桂芳、佘国洪诉被告毛湘文、易小又、欧海燕、李树、朱美珍、邓雅懿、贺奇彬、杨红、向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罗桂芳,佘国洪,毛湘文,易小又,欧海燕,李树,朱美珍,邓雅懿,贺奇彬,杨红,向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448号原告:张雄,男,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4********。原告:罗桂芳,女,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2********。原告:佘国洪,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2********。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发钧(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毛湘文,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5********。被告:易小又,女,汉族,1981年10月4日,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1********。被告:欧海燕,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75********。被告:李树,男,苗族,1988年1月2日,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8********。被告:朱美珍,女,汉族,1981年6月30日,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81********。被告:邓雅懿,女,汉族,2000年11月17日,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12022000********。被告:贺奇彬,男,汉族,1932年12月5日,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32********。被告:杨红,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1********。被告:向群,女,汉族,1984年6月18日,住鹤城区学林雅园得意楼****房,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4********。原告张雄、罗桂芳、佘国洪诉被告毛湘文、易小又、欧海燕、李树、朱美珍、邓雅懿、贺奇彬、杨红、向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九名被告均表示不同意法院对本案合并审理。本院认为,三名原告诉称九名被告各自搭建装修设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居住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标的属于因同类事实形成的同类诉讼标的,三名原告向九名被告提起的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现九名被告均表示不同意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雄、罗桂芳、佘国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张雄、罗桂芳、佘国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黄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谭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