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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罗逢育、胡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罗逢育,胡蓉,罗青华,舒刚云,罗俊华,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9957-2。负责人:刘喜平,行长。被执行人:罗逢育,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胡蓉,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青华,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舒刚云,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罗俊华,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肖梅,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逢育、胡蓉、罗青华、舒刚云、罗俊华、肖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逢育、胡蓉、罗青华、舒刚云、罗俊华、肖梅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本金80000元,及利息14522.81(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扣除支付利息,之后的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81.5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邓以德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