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启云申请执行陶永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启云,陶永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赵启云,男,1958年5月12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陶永素,女,1981年10月11日生,白族,居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赵启云诉陶永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陶永素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启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永素赔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分两次将借款70000元直接打到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上,申请人已收到案款。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张 滨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