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晨晨与张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晨,张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晨晨,男,30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亚丽,女,5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晨晨与张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时,查明被执行人张亚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YYYYYYYYYYYYY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亚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YYYYYYYYYYYYY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