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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10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天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0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大公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关于江苏天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执1041号之一、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2×××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44209.25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2×××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42元。因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2×××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17367.2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连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