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恢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庆芝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芝,傅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恢704号申请执行人张庆芝,男,1942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傅文德,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怀民初字第037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傅文德已给付20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文德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二千九百四十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文德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三千二百九十八元,其他费用人民币三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傅文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傅文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文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