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耿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耿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615弄58号。法定代表人:谭文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雯,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福,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4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耿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康新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耿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康新公司同意,康新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一并撤销一审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耿福撤回一审诉讼请求;三、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438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