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前郭县雪峰农副产品冷冻加工有限公司诉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前郭县雪峰农副产品冷冻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终2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前郭县雪峰农副产品冷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记,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前郭县雪峰农副产品冷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冷冻公司)诉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雪峰冷冻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错误,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其理由: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016年7月5日在其改建工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事故损失2176万余元,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属于较大事故,应当由松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和做出事故调查报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是由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组织的施工,雪峰冷冻公司系建设单位。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经济损失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关乎建设单位与辽宁高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责任和利益,对雪峰冷冻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原审裁定以“松原市人民政府是否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雪峰冷冻公司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雪峰冷冻公司的起诉毫无道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2016年7月5日,雪峰冷冻公司改建过程中发生火灾。2016年8月3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前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起火原因进行了认定。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起诉。现雪峰冷冻公司主张松原市人民政府应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及判令松原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火灾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实质上是对上述处理行为不服的申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雪峰冷冻公司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晶审 判 员 梁天兰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