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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红亮、闫香平与郭继东、郭晋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403号张红亮、闫香平与郭继东、郭晋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红亮、闫香平依据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民初1776号民调解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继东、郭晋阳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500元(含已支付的25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17年10月2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晋阳在银行的存款5050元(含执行费50元)划至本院执行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40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