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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陕西恒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恒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恒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宗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家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蔓,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女。陕西恒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餐饮公司)因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6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陕西恒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代理审判员  卢建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