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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树青与陈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青,陈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1111号原告:黄树青,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陈国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树青与被告陈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黄树青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树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树青撤回���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树青负担。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雅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