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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包胜民与乔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胜民,乔文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2136号原告包胜民,男,1991年11月4日生,住甘肃省岷县。被告乔文军,男,1995年11月28日生,住甘肃省岷县。原告包胜民诉被告乔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胜民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包胜民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胜民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