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包胜民与乔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胜民,乔文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2136号原告包胜民,男,1991年11月4日生,住甘肃省岷县。被告乔文军,男,1995年11月28日生,住甘肃省岷县。原告包胜民诉被告乔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胜民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包胜民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胜民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