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执字第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占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海阳市海阳路208号。被执行人赵占奎,男,地址海阳市车村村736号,身份证号码37068754092500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执字第26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占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占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占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2605831961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子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