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白巧凤申请执行李小花、李丽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巧凤,李小花,李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白巧凤,女性,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小花,女性,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丽霞,女性,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东胜区满达小区3-3-602,身份证号码:15270119740119034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巧凤与被执行人李小花、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8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