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玉来与马良虎、湟中县多巴镇石板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来,马良虎,湟中县多巴镇石板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2130号原告:王玉来,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湟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占军,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良虎,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湟中县。被告:湟中县多巴镇石板沟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D0159XXXX,负责人:范强,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来诉被告马良虎、湟中县多巴镇石板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5元,减半收取3263元,由原告王玉来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白玉芳审 判 员  祁贵兴人民陪审员  薛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