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江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713号罪犯宋江江,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北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江江犯容留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82.6元。2015年3月27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江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4月至6月份,该犯伙同他人开设足疗店,容留申某某、罗某某卖淫;二、2014年6月10日,被害人李某酒后到该犯足疗店嫖娼,因未发生成性关系,要求退钱而与足疗店服务员发生争吵,该犯在店外拿起一个木板凳将李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罪犯宋江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罚金缴纳一万元。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奖(罚)分审批单、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缴款票据、狱内消费流水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江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及生效判决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江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