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合肥大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大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5096号原告:合肥大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A3-8幢109、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6459212P。法定代表人:张洪文,总经理。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3257F。法定代表人:代仁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大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礼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