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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占云与黄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占云,黄信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4668号原告:武占云,男,生于1982年5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信杰,男,生于1981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武占云与被告黄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占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被告黄信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整。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2016年12年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6年12月19日归还。被告又于2016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但时至今日,被告推诿不还,特诉至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黄信杰辩称,对着两份借据不承认,1、对2万元的借条,是当时2016年12月9日借款2万元属实,2016年12月21日6点多,被告还给熊保民21000元,其中1000元利息,2万元是10天1000元。2、借据是被告本人写的,但熊保民把借据拿走了,没有给被告钱,被告没收到3万元。当时约定的利息3万元每月3000元利息,后来也没有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信杰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通过熊保民向原告武占云借款。2016年12月9日,被告黄信杰出具欠条:今欠武占云现金贰万元整,于2016年12月19日归还。(20000.00)黄信杰2016.12.9。2016年12月24日,被告黄信杰出具借据:今借到出借人武占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借款到期后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该借据内容自动延续,借据内容规定条款自动生效,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如数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黄信杰(指印)2016年12月24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欠条、借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黄信杰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通过熊保民向原告武占云借款5万元,有欠条及借据为凭,经手人熊保民出庭作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被告黄信杰向原告武占云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黄信杰偿还原告武占云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业代理审判员  姚 远人民陪审员  张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