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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林与许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744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许静,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刘林申请执行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兑现10018.86元。经查被执行人许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许静尚欠申请执行人4万元及相应利息(应扣减执行兑现的10018.86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100元,并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83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7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首彬审判员  殷建华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家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