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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姚立金、吴必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立金,吴必通,吴庆兰,吴成杰,浙江庆元荣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姚立金,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吴必通,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吴庆兰,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吴成杰,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浙江庆元荣盛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579560,住所地庆元县工业园区安溪工业区6号。法定代表人吴必通。关于申请执行人姚立金与被执行人吴必通、吴庆兰、吴成杰、浙江庆元荣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必通、吴庆兰、吴成杰、浙江庆元荣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立金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必通、吴庆兰、吴成杰、浙江庆元荣盛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查明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6执843号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必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小汽车一辆,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现该车辆予以扣留,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到位;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6执506号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必通在庆元县荣盛竹木制品厂享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股权,以及被执行人吴必通在浙江庆元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股权,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吴庆兰在浙江庆元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股权,上述企业已未实际经营;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6执711号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庆元荣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工业园区安南(安溪)工业园6号的不动产进行统一处置,尚未处置完毕。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纠纷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吴成杰、吴必通、吴庆兰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浙江庆元荣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另案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其余被执行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情况无异议,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