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余某申请执行丁家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茂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