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杰、马张沐一与被告张爱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马张沐一,张爱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654号原告马杰,男,汉族。原告马张沐一,女,汉族。被告张爱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杰、马张沐一与被告张爱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马张沐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马张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975元,退还原告2975元。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