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平与郑汉荣、区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郑汉荣,区秀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544号原告:朱平,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芳,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汉荣,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区秀芬,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083676XW。负责人:张志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艳芬,系公司员工。原告朱平诉被告郑汉荣、区秀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朱平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经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区秀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区秀芬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撤回对被告区秀芬的起诉。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韵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