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道明与韩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明,韩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809号原告:张道明,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道真自治县。被告:韩丰,男,成人,住道真自治县。原告张道明与被告韩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张道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道明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