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坡区。被执行人孙某,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坡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婚生女儿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的生活费2100元及教育费75元、医疗费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抚养费(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俊 搜索“”